案例背景:
张某系某市住建局副局长,主管市政工程项目审批。2019年至2021年期间,张某利用职务便利,为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李某在项目招标中提供帮助,先后收受李某赠送的现金、名表等财物共计人民币120万元。此外,张某还通过虚报工程材料费用,套取单位公款5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。
问题:
张某的行为可能构成哪些罪名?请结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具体条款分析。
若张某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受贿事实并退赃,量刑时可能如何考量?
本案中李某是否构成犯罪?如构成,可能触犯何罪?
参考答案要点:
罪名认定
受贿罪(《刑法》第385条):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数额特别巨大(超过20万元)。
贪污罪(《刑法》第382条):张某通过虚报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,数额较大(超过3万元)。
量刑情节
根据《刑法》第67条,张某若主动供述受贿事实(可能构成自首)并退赃,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李某的责任
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,涉嫌行贿罪(《刑法》第389条),若行贿数额达100万元以上,可能面临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延伸思考:
若张某的亲属代为收受财物,是否影响定罪?
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区别是什么?
辩护人:么会良律师
类别:无
开始日期:2025-08-07 00:00:00
结束日期:2025-08-18 00:00:00
地址:湖南
标签:贪污受贿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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